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9月19日在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2019-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919日在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先明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受何宏海检察长委托,代表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刑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近年来,在市委、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持续加大刑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力度,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紧紧围绕公平正义目标,切实加强刑事执行监督

始终抓住刑事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监督重点,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一是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积极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对于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和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尚未收监执行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督促清理纠正一起。2016年以来,依法核查摸排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116名、被撤销缓刑未收监执行罪犯1名,积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置,现已监督收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105人,其余尚未交付执行的12人,全部落实具体措施。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核查罚金、没收财产及其他财产性判项26115万余元,发现执行不当59件,书面提出纠正意见59件,被采纳54件。探索建立刑罚执行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与看守所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会同市中院制定《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协作工作细则(试行)》,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二是积极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认真落实《安徽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若干规定(试行)》,制定《芜湖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制度》,鸠江区院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集中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为抓手,重点核查脱管漏管、违法交付执行、违规请销假等问题,2016年以来,共纠正漏管6人、脱管20人,建议收监执行70人,书面纠正社区矫正中的履职不当问题39件次,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是认真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对逮捕强制措施执行的跟踪监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2016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03件,依法立案492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羁押建议492件,被采纳449件。芜湖县院办理的薛某某涉嫌诈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高检院评为“2018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芜湖市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合作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全国试点工作顺利结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等具体做法被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吸收。

四是加大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力度。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对非法证据排除力度,在全省率先出台《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询问核查的若干规定(试行)》,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4872人,有效规范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切实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五是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通过在驻看守所检察官谈话室、监室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等方式,健全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对在押人员写给办案单位的信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反馈。2016年以来,办理在押人员投诉及信件移交处置340余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对换押不及时和久押不决案件,及时监督纠正。

二、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持续推进民事执行监督

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通过专项活动等方式,不断提升民事执行监督效果。

一是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调解、裁定执行的监督。对民事执行中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持续强化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11件,被采纳100件。依法纠正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及执行案款不及时发放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6件,均被采纳。加大对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违法情形的监督力度,提出检察建议11件,被采纳10件。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7件,均被采纳。对促进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规范执行结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应有作用,较好维护民事生效裁判的权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二是积极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对诉讼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决,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对这类非诉民事执行案件也有权进行监督。2016年以来,依法受理非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0件,提出检察建议27件,均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赔偿执行不到位案件,通过依法监督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根据上级检察院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与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受理非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2件,均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其中鸠江区院办理的仲裁裁决追索劳动报酬执行监督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配合调查被执行单位的财产线索,促使10余万元执行款执行到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强化执行监督措施,注重监督效果。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强化年专项活动,结合美丽乡村检察行等活动,通过召开律师座谈会、建立民事联络员等方式,持续拓宽案源渠道。与市中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工作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设立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室,加强沟通协作,减少监督阻力。无为县院等5个县区院均在同级法院设立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室。充分运用民事执行监督调查措施,2016年以来,主动调查核实案件95件,在取得有力证据前提下,以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执行。镜湖区院办理的某船务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后被法院采纳并积极执行,该起超过6年未执行的案件在一个半月顺利执行终结。积极做好检察建议后续跟踪落实工作,鸠江区院在办理4件村民征地补偿纠纷执行监督案件中,对协助执行人沈巷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监督协助执行,促成4位村民15万余元补偿款执行到位,该案被评为“2018年安徽省十大典型执行监督案例镜湖区院办理的周某某与吴某、吴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例,并被最高检通报表扬。

三、当前刑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刑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执行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受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等传统观念影响,执行活动监督与其他检察业务相比,总体上较为薄弱,监督力度、效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监督的新需求。重刑轻民的观念依然存在,对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县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不平衡现象。

二是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监督方式创新不足,缺乏刚性制约,监督成效不明显。如民事执行监督中,有的检察建议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被建议单位积极有效整改。执行监督实质上就是纠错程序,个别干警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存在畏难情绪,监督不够深入,比如有的检察建议仅停留在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上,对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不够。

三是执行监督队伍建设亟需加强。执行监督需要很强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现有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尤其是民商事、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调查核实、法律适用、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不能适应新时期执行监督工作需要。从组织结构来看,专业办案人员比例不高,业务骨干及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加上执行监督部门尤其是民事执行监督部门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均制约着执行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四是执行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化水平不高,获取案源渠道少;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仍存在调查难、调卷难等问题。

此外,还存在执行监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不广、执行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正需求,执行监督工作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也面临新的更大挑战。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坚持以理念变革为引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支撑,将执行监督工作做得更实、更富有成效,努力为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检察产品。

一是进一步推动执行监督工作理念创新。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明确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党建+检察项目化建设,把执行监督工作以项目化方式运行管理,切实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将精准监督、客观公正等新理念贯彻到执行监督办案中,突出监督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个案的公平正义来引领司法进步。

二是进一步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以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协调会商机制。大力推行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指定管辖、协同办案、异地交办等多种形式,稳步提升执行监督效果。持续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切实把好刑事司法活动最后环节关口。全面落实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投诉、申诉渠道,突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以信息化应用为抓手,积极推动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着力解决民事执行监督案源少等问题。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完善督促落实机制,有效提高监督刚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执行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提升干警案例意识、新闻意识,用检察实践、鲜活的监督案例,提升检察宣传工作软实力。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借助新媒体矩阵,以微动漫、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持续加大执行监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法治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举办检察开放日,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监督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

四是进一步打造执行监督内部制约体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报送制度。全面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探索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制度,强化对执行监督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案件评查机制建设,及时纠正执行监督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积极开展执法办案专项督查活动,逐步健全检务督察工作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监督队伍建设。双创一做四提升为主线,切实打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要求,抓好主题教育落地转化,引导干警更加自觉践行使命担当。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依托办案实践,提高执行监督业务水平。不断优化办案组织建设,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机制,通过招录、轮岗、交流等途径充实执行监督办案力量。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要求,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为契机,在市委、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为推进法治芜湖建设、打造现代化创新之城作出新的努力!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刑事执行监督: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

2.民事执行监督: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职能,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的执行监督,还包括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的监督。

3.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指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因其符合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将其放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而暂时放在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4.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指在法院审判之前未被羁押,后被生效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实刑的罪犯。

5.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社区矫正检察:指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8.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执行的监督,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的监督。

9.民事执行监督强化年专项活动: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部署,从20195月至20205月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执行监督强化年专项活动,主要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等文书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执行职责。

10.民事执行监督调查措施:指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具体措施包括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或相关部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及其他措施。

11.双创一做四提升:2019327日,市检察院印发《芜湖市检察机关开展双创一做四提升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创一流领导班子、创一流检察队伍,做公平正义守护者,提升政治能力、业务能力、执行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工作。


附件二

有关案例说明

 

1.薛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因犯诈骗罪被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辩护人向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2018929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薛某某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邀请县看守所民警、有关村镇代表、犯罪嫌疑人亲属代表、辩护律师参加了公开审查听证会。犯罪嫌疑人通过智慧检务远程提讯室,参与听证、发表意见。经听证审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930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芜湖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4日作出(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判决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芜湖某船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芜湖某船务公司于2012716日向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8425日,芜湖某船务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同年53日提出执行异议。镜湖区人民法院超过15天未予答复,亦未恢复执行程序。芜湖某船务公司遂于2018521日向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安徽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拥有2条船舶,金某某占50%的份额,遂向镜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201874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以金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后金某某主动将执行款项缴至镜湖区人民法院账户,镜湖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芜湖某船务公司发放执行款项。至此,该超过6年的案件最终1个半月就顺利执行终结。

3.周某某与吴某、吴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2014109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周某某与吴某、吴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吴某位于三山区三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繁三私4809)进行了查封,责令吴某在20141015日前腾空该房屋交该院依法拍卖。20141124日,案外人夏某某、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镜湖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镜湖区人民法院续封了吴某位于三山区三华路东侧土地证号为06080501248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1022日,夏某某、程某某向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后,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2012112日,夏某某、程某某与吴某、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吴某将其位于芜湖市三山区三华路面积116.64平方米商住房(房地权繁三私字第4809号)以83.6万元出售给夏某某、程某某夫妇,购房款已全部支付,房屋已实际交付。涉案房屋地块因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不完备,从2015年初开始住户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影响了住户房屋产权交易过户。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文规定,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镜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解封。后夏某某经过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屋价值评估等程序后,在2017428日顺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