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十六届人大 二次会议文件(十六) |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23日在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宏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构建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
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切实加大对“套路贷”“校园贷”等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52人。积极探索服务各类经济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法治路径,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0项措施、加强产权保护18条意见。市检察院首次公开发布涉企案件年度报告,经开区院、弋江区院持续开展“服务企业零公里”“普法企业行”等活动,无为县院主动参与电缆行业联保互保领域风险排查和处置,落实落细服务措施。
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积极投入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农业补贴、征地补偿款的6人提起公诉。针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办理支持起诉和督促履职案件7件,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助农民工讨薪联合执法机制,不让农民工兄弟走上“漫漫讨薪路”。探索开展“司法救助+扶贫”工作,及时救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47名,发放救助金96.3万余元。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江城山青水绿,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32件,监督立案20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批捕61人,起诉168人。镜湖区院成功办理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10·12”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案,该案作为全省唯一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督促整治被非法占用或污染土地166亩、清理各类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55450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220亩。全市检察机关用“检察蓝”护卫“生态绿”的做法,得到最高检、省检察院充分肯定,并在五年一次的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二、紧紧围绕平安芜湖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市委和省检察院决策部署,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零容忍”,批捕217人,起诉250人,移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11件。成功办理“1·15套路贷”系列涉黑涉恶案,办案经验被最高检推广。市检察院、南陵县院对高超、钱洁等人寻衅滋事追诉抗诉案入选“安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三山区院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长对涉黑涉恶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严把质量关,不人为拔高,不降格处理,监督立案15人,纠正漏捕7人,追诉漏犯24人。全市两级院同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声势。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59人,起诉4266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76人,起诉黄赌毒犯罪899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640人。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犯罪,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起诉175人。繁昌县院对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元的谢留卿等63人跨区域特大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格局。将执法办案职能向创新社会治理延伸,开展重复访专项治理攻坚活动,妥善处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595件。通过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58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交通安全等社会关注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9件,采纳率为87.17%。加强特殊群体司法保护,突出惩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犯罪,起诉155人。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设立未检工作室,开展“关爱成长法治护航”活动,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分别兼任15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六进”活动160余场。
三、紧紧围绕公平正义目标,持续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强化“铁案”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256人、不起诉70人。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监督立案47件,监督撤案36件。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9件次,纠正漏捕34人,追诉漏犯46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20件。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定,两级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4次。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不需要羁押的164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进一步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交付执行18人。
做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大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力度,提请抗诉31件,提出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16件。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解决民间借贷、离婚、破产等领域的“假官司”问题,依法办理施国青与千高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等5件虚假诉讼案。推进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镜湖区院探索设立派驻法院执行检察室,助力打好“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依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行为发送检察建议279件,采纳率达84.23%,促进依法行政。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加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31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44件。成功办理“1·26”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案,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扎实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针对网络餐饮平台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市场监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无为县院对陈玉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益诉讼。全省首家检察公益诉讼教育培训基地在我市挂牌设立。市检察院与安徽师范大学联合建立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芜湖公益诉讼工作全省位次领先,得到充分认可。
四、紧紧围绕创新发展,加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着力解决“三个不平衡”问题。市检察院撤并相关内设机构后,增设公益诉讼部;基层院内设机构精减至5到8个不等,一线办案力量普遍增强。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实现对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检察官助理常态化选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司法雇员队伍,顺利完成首批聘任制书记员招录工作。严格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自主决定案件数量达95%。推行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出庭公诉53件,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数达73.2%。
坚定不移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意见。推进繁简分流,72%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芜湖县院成功办理全省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研究制定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办法,对10件案件试行逮捕听证。落实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规定,依法核查22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坚定不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不断健全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批捕职务犯罪22人,起诉42人。组建职务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坚持“有序提前介入、有效衔接配合、有力指控犯罪”相统一,成功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徽商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毅军受贿、滥用职权案。许家贵案系省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对张皓、贾晖、何思忠等5名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所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全部认定。
坚定不移打造全方位内外监督制约体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全面落实去年市“两会”精神,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逐项落实到位。拓展代表委员新媒体联络平台,开展“问需求计大走访”系列活动,邀请各级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评查、庭审观摩、视察调研等活动600余人次。重视发挥“四员”作用,积极邀请“四员”参加执法监督、检务督察,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途径。建立覆盖全市两级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各类案件信息5553条,公开法律文书2828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五、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检要求,着力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习、大培训、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做到全体干警全覆盖。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举办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在回首与展望中总结经验,坚定信心。坚持党建引领,确立64个“党建+检察”重点项目,持续推动党建工作项目化运行。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三会一课”,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以素能建设强支撑。落实专业人才引进、青年英才培养、岗位素能提升、业务专家倍增“四大工程”建设,积极推行交流轮岗等工作举措,促进人才培养。推进“检察官讲坛”规范化运作,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脱产培训584人次。突出检察实践,开展业务岗位大练兵,优秀公诉人、精品案件评比等活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6人获得全省检察业务标兵和能手称号。
以正风肃纪促清廉。扎实推进“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和“三查三问”活动,突出“六清六提升”,肃清“陈、杨”遗毒遗风遗痕。结合省检察院部署的“严肃纪律作风、促进规范司法”集中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年”活动,着力整治8个方面47项突出问题,教育引导检察干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成对两个基层院政治巡察,督促落实整改,扩大巡察辐射效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廉政谈话、函询约谈60余人次,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以基层创建激活力。推进“创建人民满意基层检察院”活动,打造“智慧公诉”“环保公益”等叫得响的基层品牌。镜湖区院被最高检记“集体一等功”,鸠江区院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入选“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全市两级院均开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市检察院及6个基层院检务工作区改建完成,切实打造司法为民“一站式”服务窗口。稳步推进智能语音技术全面应用,弋江区院、繁昌县院“206系统”试点工作获得省委政法委充分肯定。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转隶就是转机!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在调整中适应,在改革中创新,各项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年共有16个集体、15人次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依法履职、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措施还不够精准,保障的力度、服务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尚有待解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手段不活、刚性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检察队伍素质能力、纪律作风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加以整改和解决。
2019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坚持以理念变革为引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智慧检务为支撑,一体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为建设五大发展新芜湖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是主动服务大局,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新产品。全面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严惩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犯罪。严把“五个界限”,妥善处置涉产权纠纷案件,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深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套取、侵吞、私分扶贫资金等犯罪。重点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二是依法全面履职,打造“民生检察”新品牌。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持续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犯罪,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创新法治综治工作机制,全面推开“温暖控申”品牌创建工作,深入推进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完成全市检务工作区建设,大力推行信息公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服务群众渠道。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回应公平正义新期待。严格落实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发挥捕诉一体、职能重整优势,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刑事检察监督体系,加快打造刑事检察“优化版”。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各类监督手段,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加快打造民事行政检察“强化版”。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重点,借助“外脑”,推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加快打造公益诉讼检察“升级版”。
四是深化检察改革,激发创新发展新动力。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办案团队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人员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五是狠抓自身建设,培树检察队伍新形象。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行为,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风清气正。落实人才工作“四大工程”建设要求,加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广泛开展学先进活动,激励检察干警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各位代表!
关键之年抓关键。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不断开创新时代全市检察工作新局面,为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打造现代化创新之城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附件1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检察官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检察官结合办案,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促进非诉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切。
4.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专项监督活动。该活动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以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网络餐饮以及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作为,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5.“三个不平衡”问题。即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中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发展不平衡,上级院的领导指导能力与基层院办案工作实际需求不适应不平衡。
6.司法责任制。指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通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7.分类管理。指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关规定。
8.检察官权力清单。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逐类逐项建立司法办案中决定权清单和负责的办案事项清单,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9.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驻所检察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10.“四员”。指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1.“12309”检察服务热线。检察机关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开通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提供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等检察服务。
12.“206系统”。全称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该系统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内核,制定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并嵌入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刑事案件办案系统,通过对案件的卷宗和证据的实时校验、提示、把关和监督,实现刑事办案过程全程可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开启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先河,可以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公、检、法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过程不规范等问题。
13.检务工作区。指全省检察机关正在建设的集信访受理、律师接待、检务公开、案件管理、执法办案、接受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和办案工作区,旨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推进司法便民,规范司法行为。
14.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转隶。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预防等机构、人员、职能整体转隶至各级监察委员会。
15.“枫桥经验”。1963年,浙江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等5个中央单位与浙江省委联合召开大会,对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进行部署。
16.捕诉一体。指对监察机关或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这一做法将打破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归属不同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办理的原有办案模式,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附件2
有 关 案 例 说 明
1.“10·12”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环保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中首例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等人处置,李长红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虚假公文,并联系接收方,在长江铜陵段倾倒酸洗污泥及废胶木危险废物达1000余吨,严重污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此案简称“10·12”案。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加强与环保部门、鉴定机构对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2017年12月,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对李长红、涂伟东等人批准逮捕,2018年5月,公安机关以黄冠群、李长红等1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就该案涉及危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2018年7月,镜湖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对宝勋公司、涂伟东等13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宝勋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至四个月拘役不等,并处罚金20万至6万元不等,同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宝勋公司、李长红、涂伟东等人同时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6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宝勋公司、黄冠群等10名被告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2月,芜湖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2.“1·15套路贷”系列涉黑涉恶案。该系列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之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以姜添文为首的“等你金融”小贷公司、以江涛为首的恒诺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张元为首的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攫取暴利,诱骗急需借贷的群众,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方式,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涉嫌犯罪事实123起,被害人600余人,涉案金额达480余万元。2018年1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芜湖市两级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强化立案监督,加大追捕追诉力度,共监督立案2件4人,纠正漏捕3件5人,追诉漏犯1人。2018年9月,镜湖区检察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对该系列案被告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镜湖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6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交流。
3.高超、钱洁等人寻衅滋事追诉抗诉案。高超在南陵县弋江镇弋江街道成立“天豪金融”典当行,并在开业当天与被告人钱洁等人共同祭拜“关公”。2017年7月,被告人高超与钱洁等人商量,寻找在弋江名气较大的人员“搞出点事”,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此后,高超组织钱洁等人,多次无故砍伤、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强拿硬要钱财,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南陵县检察院相继受理了钱洁等三人寻衅滋事案、高超寻衅滋事案,对该两案中未查实的案件事实引导侦查,并做并案处理,同时,认定该案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且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6月5日,南陵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高超、钱洁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提起公诉,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高超等人组织关系松散,无明确的纪律约束,作案手段单一,未达到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同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判决认为不独立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一审判决后,南陵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芜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将恶势力犯罪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予以混淆,该案应当认定恶势力集团犯罪;一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事实定性错误;南陵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2018年11月20日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4.谢留卿等63人特大诈骗案。谢留卿为实施诈骗活动,以他人名义先后在郑州、北京等地注册河南中金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内部设立策划部、接线部、市场部、网络部等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北京中金收藏”的名义使用“话术”虚构公司名称、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信息,向客户推销虚假的字画、瓷器、玉玺等产品,涉案金额共计1789.9万元。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上述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2018年8月10日,繁昌县检察院依法对谢留卿等63人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5.施国青与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健因欠朋友张健刚1200万元,无力归还,计划将公司名下仅有的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价值700余万元的商品房抵债给张健刚。但因该房产在上海与他人存在纠纷,无法在上海地区的法院实现以物抵债。王健通过朋友打听在芜湖法院可以实现以物抵债后,与张健刚、施国青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方式提起诉讼实现以物抵债目的。2017年8月,施国青与王健在芜湖伪造了一份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中间人水志峰、丁相栋进行循环转账,虚构了70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2017年9月18日,施国青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千高茶叶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705万元。镜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施国青申请强制执行,10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该公司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用于抵偿施国青的债务。2017年11月,镜湖区检察院根据案外人举报,赴上海查证关键事实,并将线索移送镜湖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查明王健等人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目前,涉案被告人王健、张健刚、施国青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同时,根据镜湖区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镜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6.“1·26”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案。该案是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10月,李闯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从江浙等地9家企业收购工业污泥2525.89吨,跨省运输并倾倒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流域严重污染。公安机关在侦办“10·12”案件中,发现了该案线索,但鉴于8艘船只装载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环保部门短时间难以检测确定物质属性,未予立案。2018年1月26日,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扣留涉案船只,协调环保部门加快采样鉴定。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此案简称“1·26”案。后经检测机构鉴定,所倾倒污泥均属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初步估算达794万元,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需317万元。2018年2、3月间,镜湖区检察院相继批捕涉案7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程序。2018年7月,镜湖区检察院对12名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涉案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判处9家涉案企业、12名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300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李闯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芜湖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十大立案监督优秀案例”,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7.陈玉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3年12月以来,陈玉国在无为县无城镇大江剧场处经营“燕明珍板鸭”店,自己从事加工、销售板鸭。2017年8月2日,无为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该店出售的板鸭进行抽检,经鉴定,板鸭卤水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等有毒有害成分。2018年7月30日,无为县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玉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陈玉国在刑满后四年内从事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类职业;判令陈玉国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并在《芜湖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8.许家贵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许家贵在担任安徽省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19亿8000万余元。2018年7月13日,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许家贵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该案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调查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9.王毅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王毅军系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5年至2015年,王毅军在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铜陵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3.1855万元;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违规提供贷款担保,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亿余元。2018年8月7日,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毅军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毅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90万元。
10.张皓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2005年至2016年间,张皓利用其先后担任徽商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合作、股权转让、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2575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8年7月13日,芜湖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张皓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11.贾晖受贿案。1999年至2017年,贾晖在担任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22万元。本案由芜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晖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开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5日提起公诉。10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贾晖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12.何思忠受贿案。何思忠在担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医院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医疗合作等工程项目及人才引进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27.3305万元、美元1万、价值人民币30795.65元的手表1只。2018年6月13日,鸠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7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思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13.全省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018年9月13日,童家强因将从朋友处借得的电动车弄丢,遂产生窃取他人电动车归还的念头。当晚,童家强至芜湖县湾沚镇城南小区,采取直接推行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奚玉芳所有的比德文牌红色二轮电动车。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童家强自愿认罪。2018年11月1日,芜湖县检察院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童家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11月6日,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童家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省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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