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色渐浓,春假已至,草木都萌发了生机勃勃的绿意,各式各样的花儿也恣意开放,大家也纷纷开始了户外郊游、踏青。面对野外不知名的美丽花朵,有的朋友可能会忍不住摘下。但近日,湖北的徐某发、徐某银二人却因“采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皆因二人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蕙兰,并将其出售他人。
芜检君提醒:如果私自采摘、出售的野花属于保护品种,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哦,一起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小提示


君子爱花,取之有道。大家在欣赏美丽的花朵时,切勿占为己有,让它们留在自然中尽情绽放,让它们的美丽被更多人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