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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刑附民”公益诉讼为“舌尖上的安全”再加码
时间:2022-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和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但往往有人为了利益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依旧抱着侥幸心理销售出去,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5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5月 

  燕某某在经营板鸭过程中,明知罂粟壳有毒、有害,为了提高销量获取非法利润,使用添加罂粟壳的卤水加工板鸭并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约5000元,经鉴定卤水中含有吗啡、那可丁等成分;2021年5月,李某某在其熟食店内的板鸭卤水中添加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用此卤水生产板鸭十余只在其经营的熟食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500余元人民币。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燕某某、李某某在其卤制的熟食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一定的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5月 

  该院对燕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芜湖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燕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55000元并在芜湖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李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5500元并在芜湖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人的打击力度,还起到震慑不法经营者和提醒广大消费者的作用,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必须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诚信经营,切勿以牺牲道德和消费者利益来获取利益,那终将会付出惨痛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