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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21-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虚假诉讼案,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使得至今已八年多的民事案件得以改判,较好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鲁修波与巢湖某水利公司、翟大财、郭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修波于20129月起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巢湖某水利公司、翟大财、郭友文给付货款2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11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院查明,巢湖某水利公司中标承建芜湖市某道路建设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翟大财。鲁修波经与郭友文口头协议向上述工程供应土方。20101021日和29日,郭友文分别制作两份鲁修波供土方数量及货款“报销单”,经翟大财签字认可。郭友文还向鲁修波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鲁修波黄土款252360元,翟大财亦签字确认。该院认为,翟大财无道路建设工程资质,巢湖某水利公司与翟大财签订的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翟大财以巢湖某水利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使第三方有理由相信翟大财有权代表巢湖水利公司。因此,翟大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巢湖水利公司承担。该院判决:巢湖某水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鲁修波252360元。 

  巢湖某水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4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在无为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翟大财、鲁修波、郭友文等15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帮助伪造证据等犯罪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遂依职权受理审查。承办人经调阅复制相关刑事证据材料,根据无为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审查认为,翟大财等人刑事犯罪案件认定的事实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证实2010年期间,鲁修波没有参与芜湖市某道路工程建设,没有向某道路送过土方,本案系翟大财伪造及指使他人伪造两份《报销单》、欠条及两份《证明》,以鲁修波名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一、二审判决鲁修波胜诉后,执行款项最终被翟大财占有,不仅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巢湖某水利公司的利益,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63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2021623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虚假诉讼,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鲁修波的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该案的成功监督,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精准监督,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践行了检察使命担当,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亦是落实为民办实事,维护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 

  (文 龚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