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检察建议向侵占人行道行为说"不"!
时间:2020-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案例选编第五期! 

  检察建议向侵占人行道行为说"" 

  201912月底,接到群众反映,芜湖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住宅小区围墙外市政道路截断,变成其小区的绿化景观,致使该道路通行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住宅小区南侧围墙外与城市主干道路北侧之间的人行道路(含盲道)被完全截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上建有长约7米、宽约4米的绿化景观设施,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3.5.1规定“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设施。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应保证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有效通行宽度。” 

  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对上述侵占人行道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据此,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12日向芜湖县城市管理局和芜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县城市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该小区围墙外不符合市政道路(含盲道)要求的问题进行联合整改,恢复人行道路功能,确保公共设施规范安全。 

  接到检察建议后,芜湖县城市管理局和芜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联合组织实施整改,并在全县范围对道路占道情形进行全面摸排,及时予以整治。目前,该人行道已初步整改,行人通行功能正在恢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