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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督促依法履职,守护一方碧水
时间:2020-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案例选编第六期! 

  督促依法履职,守护一方碧水 

  基本案情 

  奎湖,位于芜湖市南陵县北面,归许镇镇管辖,总面积近700公顷,为芜湖市最大的湖泊。2014415日南陵县规划局出具《关于奎湖湿地概念性规划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南规会【201412号)原则上同意该方案,项目功能定位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规定沿湖1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在调查中发现,奎湖沿岸距离100米内有许镇镇文阁村境内刘锦旗、刘承民、秦贤林三户开办的斑嘴鸭、绿嘴鸭、水鸡、白骨顶鸡等家禽养殖场,共计养殖以上各类家禽92000余只,所产生的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长期直接排入奎湖。目前,奎湖主水面生长大量菱角菜和其他水生植物,并伴有蓝藻的出现,水面漂浮死鱼,湖水水质下降明显,奎湖主水面生态平衡存在恶化的风险。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奎湖定位湿地公园,打造以湿地生态保护、湿地修复为主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区,依据《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第六章第二节第二条中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的保护和科学的保育原则的水质保护规划要求,奎湖沿岸周边畜禽养殖粪便直排入湖,显然不符合以上规划要求,且对奎湖水质造成了污染。 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县域水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粪便直排入湖的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查处的管理职责。 本案中,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三户家禽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未经无害化处理长期直接排入奎湖的违法行为,一直未依法查处,显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该局对于上述违法养殖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应当积极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如下检察建议:依法对刘锦旗、刘承民、秦贤林三户家畜养殖粪便污水长期直排入湖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停止家禽养殖。 

  

  

  

  

  

  示范与指导意义 

  奎湖定位湿地,但是近年来奎湖湿地水面生长大量水生植物,并伴有蓝藻出现,水面漂浮死鱼,湖水水质明显下降,生态平衡存在恶化的风险。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情况,开展奎湖湿地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并发现沿湖周边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直排入湖等环境污染线索。为确保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南陵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督办和参与,多次与南陵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座谈,通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具体检察建议。市委常委、县委书记批示予以肯定。 南陵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部署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履行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