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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春风化雨润心田,释法说理促和解
时间:2021-05-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今年52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迎来颁布一周年。芜湖市检察机关自今日起集中开展为期一周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今天宣讲的故事,是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案例,这也是检察机关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持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典型案例。 

  近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肖某某与安徽某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卫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监督一案中,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肖某某系农民工,2019年期间,安徽某水利工程公司中标芜湖某高校某装修工程项目,肖某某则负责部分内部装修劳务工作。20201月,肖某某诉至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请求判令某水利公司和卫某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劳务费14万余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法院均认为肖某某是否实际与卫某达成劳务分包合同,证据显示系由某水利公司直接向施工工人按工作量发放工资,且肖某某也分月从某水利公司领取相应款项,故法院以劳务分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肖某某的诉讼请求。肖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申请人肖某某提供的线索,先后与涉案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分工友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解核实,并依法对肖某某、卫某及某水利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成立的证据不足,但各方对肖某某一直在某工地工作的事实及其个人的工作能力等都予以肯定。根据实践中对施工工长工资的给付依据和标准,某水利公司支付给肖某某15000元工资与肖某某的工作能力及实绩存在一定的差距。检察官经与某水利公司、卫某协商,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化解矛盾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某水利公司愿意另外支付肖某某20000元作为劳动报酬,同时检察官又耐心安抚好肖某某,肖某某对该项补偿款表示接受,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至此,该案顺利和解结案。 

  该案的成功和解充分体现了调查核实、释法说理、救济救助等多种矛盾化解和息诉罢访的方式方法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在法院判决并不违法、但当事人的部分申诉理由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结案了之,而是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进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办案中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