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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加强行政执行监督,促进6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时间:2020-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第三期!加强行政执行监督促进6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基层检察院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对近年来镜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非诉执行 案件进行审查,针对行政机关申请的6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未及时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推进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19
11月,镜湖区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8年,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镜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向镜湖区法院对6起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镜湖区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查分别作出6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上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均准予强制执行。截至201812月,镜湖区法院通过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后,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查明,上述6起案件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均没有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一直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导致案件长时间没有得到执行,损害了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1126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镜湖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对已裁定准予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上述6个案件及时交由执行部门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建议该院今后在受理非诉行政案件作出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生效后,通过建立内部移送管理机制,及时交由执行部门对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维护行政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镜湖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送达后已自动履行义务,并不被法院所掌握的情形,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该院决定在今后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中进行备注,提醒行政机关对于需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及时与法院联系,将案件转入强制执行程序;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6起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非诉案件,镜湖区法院已通知行政机关及时与立案庭联系办理执行立案手续。目前,6起案件均已转入执行程序。
【指导意义】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后并不直接移送立案登记机构转入执行程序,而是由行政机关再次依据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向法院立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后才转入执行程序。因衔接过程中双方认识不同,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裁定书后根据行政相对人履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与法院立案庭联系后转入执行程序,行政机关认为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通过内部程序直接转入执行程序,基于上述分歧由此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及时进入执行程序。
镜湖区检察院在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后,通过多次与法院、行政机关充分沟通,考虑实践中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确有部分案件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共同解决问题的宗旨,督促法院今后在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中显著位置提醒告知行政机关转入执行程序的内容,提醒行政机关对下一步需要继续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与法院立案庭联系后转入执行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同时也建立了定期核查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核对,对裁定准予执行,但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与行政机关联系、对接,查找原因,促进需要继续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都及时转入执行程序,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镜湖区检察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加强沟通,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认识上的分歧,促进了问题解决,为芜湖市法院系统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镜湖区检察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登记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