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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充分保护公民诉讼权利
时间:2020-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例选编第四期!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充分保护公民诉讼权利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基本案情

崔某于2018320日、2019416日先后两次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撤销芜湖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14113日关于崔某反映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落实政策情况的回复。

鸠江区法院以该案件涉及私房改造政策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口头回复不予登记立案,也未向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19417日崔某认为鸠江区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存在违法情形,遂向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鸠江区检察院经阅卷并核实案情后,2019516日向鸠江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予以登记立案,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鸠江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19528日回函称:经查,崔某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9524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崔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送达给崔某。

该案目前在二审阶段,鸠江区检察院仍与崔某保持联系,后续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审判活动情况。

警示与指导意义

自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强化诉权保护成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行政诉讼立案监督,从源头上、根本上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间题

行政检察工作往往以行政审判活动、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行政执行行为等作为主要监督对象,常常容易忽视行政诉讼受理环节的监督工作,原因在于案件起诉、受理环节相对较封闭,检察机关不易发现相关违法问题,仅能依靠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渠道进行监督。

因此,该类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利于体现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一方面督促法院审慎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将立案登记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扩大了社会宣传效果,向社会群众宣传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同时强化人民群众的诉权保护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口头告知形式不予立案,并未作出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这就导致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受限。本案的办理旨在通过检察监督方式督促法院禁止法律规定之外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畅通立案渠道,使得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依法行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行政检察也有新要求,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工作从只注重裁判结果监督、实体违法监督向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程序违法监督与实体违法监督并重的转变,完善行政检察多元化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