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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头版 | 芜湖弋江: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4月13日《安徽法制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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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破坏者”变身“保护者”

芜湖弋江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

本报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朱明

2022年以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共开展劳务代偿工作7次,7名赔偿义务人实现了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身份转换。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弋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弋江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共同签署意见,联合构建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

“非法捕捞者”变身“公益护渔工”

2021年3月至6月,郑某某等5人因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密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弋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过程中发现,郑某某等5人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遂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委托鉴定,上述行为均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弋江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芜湖市检察院就郑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名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郑某某等5名被告均为农民,赔偿能力有限,芜湖市检察院与弋江区检察院主动与5名被告进行了沟通,5名被告均有意愿通过劳务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2022年7月13日,芜湖市检察院、弋江区检察院同弋江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协作,与5名被告现场签订了“担任辖区临时护渔员,从事禁钓巡护工作”劳务代偿计划书。计划书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标准、时长、期限和地点等具体内容,并确认由区农水局负责对劳务代偿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郑某某等5名被告利用各自的空余时间,在漳河流域开展了公益护渔工作。在区农水局护渔队工作人员的带领下,5名被告协助开展了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了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生态的行为。截至2022年10月8日,5名被告在区农水局的监督下完成了全部劳务代偿计划,实现了从“非法捕捞者”到“公益护渔工”的身份转换。弋江区农水局为5名被告出具了“临时护渔劳务代偿证明”后,芜湖市中院作出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予以确认。

“非法捕猎者”变身“公益护林员”

2022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在办理邓某某、段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时发现,二人的行为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邓某某、段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分别予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2022年12月28日,该院依法将上述两起案件移送至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2月29日,芜湖市检察院向芜湖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段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公益损害赔偿金2500元,判令邓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5000元。

今年3月6日,芜湖市检察院、弋江区检察院、芜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弋江分局、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与邓某某、段某某现场签订了“担任辖区临时护林员,从事巡山护林工作”劳务代偿计划书。计划书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标准、时长、期限和地点等具体内容,并确认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和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对劳务代偿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帮助2名被告实现从“非法捕猎者”到“公益护林员”的身份转换。

目前,邓某某、段某某已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和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有序开展了巡山护林等活动。

有效破解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难”

为凝聚野生动物和环境保护合力,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协作机制,4月7日,弋江区检察院牵头召开“国际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日”府检法联席会议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意见会签仪式。

仪式上,弋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自规分局、区农水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意见》共16条,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环资案件劳务代偿工作的原则、范围、履行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作出详细规定。《意见》的会签是弋江区检察院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的有力举措,对于推动劳务代偿工作规范化、保障劳务代偿工作有效执行、固化劳务代偿工作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谈起该项机制时,弋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湄这样说道:“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针对主观恶性小、赔偿能力有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帮助被告实现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身份转换,在彰显检察司法为民理念、凸显长江禁捕宣传效果的同时,有效解决了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推动生态修复,实现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