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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一只狗和两个吃货引发的牢狱之灾
时间:2019-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近期受理了一起盗窃案,某日,程某某和许某某晚上吃饭喝酒时,喝到兴起,二人讨论盗窃一条狗烹食。 

  饭后,二人合骑一辆电瓶车,购买毒物后,一同骑车来到某村寻找,发现一条狗被豢养在门口狗棚里,采用秘密投食毒物的方式,将狗毒死并盗走。离开该村庄后,被人发现并追赶,二人丢弃死狗和电动车等物逃走。过了一会,二人返回欲取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该条被盗的狗系德国牧羊犬,价值2800元。 

  案发后,两人后悔不已,不曾想图一时口腹之欲,竟引发牢狱之灾。 

  二人表示,在法治观念不强的农村,随便偷盗家禽宠物烹食是常见之事,不知道竟会触犯法律。 

  当然,这次的事情也以沉重的教训给自己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不懂法不是就能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善念,当然明白所属他人的物品不能随意占有。一个人的犯错误,往往是从并不起眼的小事开始的。 

  俗话说小时偷针,大了偷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讲的都是这个道理。坏事虽小,但能腐蚀一个人的灵魂,日积月累,就会量变导致质变,最后跌进犯罪的深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可侵犯,公民豢养的家畜等均属其个人所有,盗窃、据为己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国家的一份子,要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不可胆大妄为,要敬畏法律的威严。切不可为图一时享受,而置法律于不顾,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最终悔之晚矣。 

  无论事情的大小,我们都必须以正确的是非观来对待,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 

  (文 刘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