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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公益诉讼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3-03-17  作者:  新闻来源:芜湖市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人们必不可少的行为,人人都会成为消费者。那么,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要如何保护自己吗?与经营者协商、向消协和行政机关投诉、向法院起诉……这些都是消费者维权可取的途径,检察公益诉讼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履职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法律手段,让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分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弋江区检察院是如何助力保护消费者权益,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过量使用添加剂,要小心!


小A在经营某早点店期间,为使油炸食品口感更加蓬松,在制作出售的麻花和油条中添加过量的明矾添加剂。经检测,小A销售的油炸麻花和油条的铝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3至6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小A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小A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A承担相当于其销售总额的民事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案例二:非法添加罂粟壳,严打击!


小B在经营某老鸭汤小吃店期间,为使其制作的老鸭汤等食品味道更好,自行购进罂粟壳研磨成粉后添加在老鸭汤及相关食品内对外销售。同时,小B还将购入的罂粟壳粉分售给两家分店用于老鸭汤及相关食品的制作和销售。经检测,小B等人的店内食品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成分,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现场部分食客尿检相关指标结果呈阳性。


小B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小B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B等人承担民事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例三:出售过期食品,使不得!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中学附近的文具店货架上摆放的棒棒糖类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期两年多,还有一些散装的糖果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但有“2020”字样,疑似过期食品。


检察机关现场提醒文具店经营者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并就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向区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和惩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抽查和巡查频次,以保障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案例四:散装食品卫生,要注意!


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次开展重大节日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就大型超市散装食品(熟食)销售过程中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专项排查,发现部分商超内的鱿鱼丝、鱼片、香蕉片、水果干等散装食品敞开销售,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隔离设施,也未提供专门取用工具。


检察机关现场提醒商家采取了覆盖保鲜膜和塑料袋等临时措施防止食物污染,并就超市散装食品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向区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散装食品(熟食)销售的宣传教育、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有效保障超市散装食品卫生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

为了顺应人民群众对于公益保护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领域不断拓展,形成了“4+9”的公益诉讼保护新格局。广大热心市民如果发现有危害食品安全、污染生态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等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都可以通过“芜湖弋江检察”公众号—公益诉讼“随手拍”功能来反映问题,操作方法如下:

01

关注“芜湖弋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02

点击下方“便民服务”栏目,选择“公益诉讼随手拍”。

03

点击“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按钮,进入分类选择界面,选择类别进行举报。


检察院接到“随手拍”举报线索后,将第一时间收集线索并进行线索确认,确认线索真实有效后及时办理并进行线上反馈,举报群众可随时回看举报信息以及举报进度。同时,检察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信息。


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