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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芜湖市检察机关2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时间:2022-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协同推进安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展示安徽省检察机关经验做法。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遴选发布8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我市有2件案件入选,分别为: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扬子鳄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外来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千年青檀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扬子鳄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外来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扬子鳄自然保护区 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省政协委员关于扬子鳄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提案,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公益诉讼案件化办理。对外来物种侵害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督促职能部门修复扬子鳄野外栖息环境,有效抑制外来物种损害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近年来,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陵县长乐片区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外来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以下简称“一枝黄花”)“福寿螺”,破坏了扬子鳄生存环境及保护区生态平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安徽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发展的提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陵县院)。该院初查后,于2022824日立案,与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南陵站联合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群众,听取意见,调取卫星遥感数据,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对外来物种规模及其危害程度开展系统调查,查明:2003年、2010年,“福寿螺”“一枝黄花”先后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首批入侵中国的16种“危害极大的外来物种”之一、第二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该外来物种具有超强的繁殖力,抑制入侵地其他植物的生长或破坏食物链构成等,破坏生物多样性,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基层政府等。

2022830日,南陵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律师代表等5名听证员及职能部门代表召开听证会,达成治理共识。831日,南陵县院依法对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局、县自规局)等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由县农业局牵头,协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实施;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时控制、消除外来物种危害。后南陵县院主动走访被建议单位,就整改工作多次磋商,协调推动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局联合南陵县院,牵头召开专题会商会,制定南陵县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方案、“一枝黄花”春季防控方案、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实施方案;利用融媒体中心、种养殖大户微信群、外来物种手册等宣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知识;召开集中铲除现场会,铲除外来物种约15万株。县自规局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研究扬子鳄保护区外来物种防治方案;邀请专家学者对“福寿螺”等问题实地考察指导,对保护区特殊性提出科学防治建议。籍山镇、弋江镇政府投入50余万元,清理扬子鳄核心区及缓冲区“一枝黄花”1850余亩、福寿螺200余亩。2022122日,南陵县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全面筑牢县域外来物种防治屏障,1014日,南陵县院对全县范围内的国、省干线路域、乡道路线、主要江河流域开展治理外来物种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向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推动外来物种系统防控治理,成效显著。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政协委员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召开听证会、圆桌磋商会议听取意见、达成共识,明确牵头部门,推动各职能部门联防联治,共同守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取得良好治理效果。对县区域范围内国、省干线路域、乡道路线、主要江河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形成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合力,以“我管”促“都管”,推动系统治理,筑牢扬子鳄保护区生态屏障。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千年青檀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保护 诉前磋商 特邀检察官助理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古树保护职责。促成各方会谈磋商,形成“府检联动”合力。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加强古树保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破解古树资源保护难题,推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无为市天井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一颗古青檀树树龄逾千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认定为一级古树。今年来,该古树保护范围内存在油烟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古树枝干上有大量丝带、铁锁悬挂,保护栏设置不完备等问题;养护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影响古树正常生长。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院)通过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即多方调查古树保护存在的问题,于202247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414日,无为市院会同无为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等职能部门代表,邀请检察机关聘任的具有古树保护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助理,在古树所在地林场召开诉前磋商会。特邀检察官助理建议各职能部门重视古树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行精准管护,实现古树资源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双赢。会上各参会单位对落实古青檀树保护措施达成共识:一是“减负”,及时清理枯枝,调整古树重心;二是“松绑”,适时松开支撑架钢丝缠绕,防止钢丝嵌入损害树体;三是“防腐”,定期去除朽木,防止古树病虫害的发生。

2022418日,无为市院向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古青檀树养护职责,完善落实相关养护措施;制止油烟生活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以及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生长环境的行为。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完善古树保护方案,指派专人维护,切实做好古树养护工作,消除古树生长安全隐患。20226月,无为市院联合市林业局、市文旅局、园区管理机构对古青檀树保护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经过实地评估,认定修复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效果良好。2022713日,无为市院决定终结案件。

结案后,无为市院与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剖析古树保护问题的管理漏洞和深层次原因,依托“林长+检察长”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包括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养护责任、定期治理病虫害、强化普法宣传等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实现长效长治。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古树名木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见证了历史的沧桑变迁,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是不可复制的人文和历史资源。针对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案涉古青檀树正常生长行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协调多家行政机关会同磋商,完善古树养护方案,严格履行古树保护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古树保护能力和水平,以“我管”促“都管”,真正做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