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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2案例入选安徽检察机关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2-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公布7件相关典型案例。芜湖市检察机关两件典型案例入选,系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近年来,芜湖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检察机关《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举措》等文件精神,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贡献检察力量。下一步,芜湖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在涉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检察履职,为创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更好地为民为企服务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

安徽检察机关

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目录

1.宣城市朱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宿州市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

3.芜湖市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4.合肥市曹某某等5人虚假诉讼案

5.淮南市某设备制造公司瞿某某、耿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芜湖市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7.阜阳市高某等4人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

 

案例三

芜湖市水某某、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不起诉  两法衔接  能动履职  检察服务产品  

【要旨】

民营企业特种作业岗位雇员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全员持证上岗难度较大,极易诱发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将打击的重点聚焦在“卖”的行为;对一时情急“买”的行为,宜综合研判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并做好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切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0年,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通知要求,所有特种作业企业均要为作业员工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繁昌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分别以每张500元的价格从庞某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23本,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水某某、李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被取保候审的水某某因担心遭受刑罚处罚后企业经营难以维系,遂约见了检察长,当面反映情况。约访之后,检察机关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走访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走访调查,发现中小型特种行业操作类企业,部分特殊工种“招工难、用工荒”问题比较突出,且员工普遍年龄较大、学历水平低、考证难度大,如安排相关从业员工脱岗培训、考试,公司将面临停产,故铤而走险办假证。

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开展公开听证,就案件定性、法律运用等问题进行充分阐释,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聚焦“八号检察建议”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水某某、李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风险,主动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培训、集体考试,并共同跟踪回访,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021年11月,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初,两涉案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通过考试并持证上岗人员超过90%,企业生产经营回暖向好,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典型意义】

(一)畅通检企沟通交流渠道。“民营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是安徽检察机关服务民企的十大举措之一,也是了解民企法治需求的有效途径。本案中,涉案企业触犯法律红线,生产经营不确定性增大,对生产经营者心理造成了巨大冲击。检察长通过“面对面”倾听交流、答疑解惑,既纾解了企业负责人焦虑情绪,主动配合司法办案,也有助于深入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

(二)传递司法善意与温度。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水某某、李某的犯罪行为系为保证企业运转经营的应急之举,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二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作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无缝对接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免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及时推进“刑”转“行”闭环工作衔接,督促行政处罚及时跟进,充分体现了厚爱不纵容的价值导向,也提升了执法司法的权威性,促进企业保持自我警醒,依法规范经营。

(四)提供精准检察服务产品。案子办完不等于事情了结,如何帮助陷于困境的企业解决问题、恢复生产是检验检察办案质效的标准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主动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开通便企服务“绿色通道”,彻底消除企业违法经营风险,做到了标本兼治,较好实现了“办一案、助一企、防一片”的检察履职要求。

案例六

芜湖市李某某挪用资金撤案监督案

【关键词】

资金使用混同  挂案清理  监督撤案

【要旨】

企业资金和个人财产混同管理使用,是少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有现象,严重时极易出现违法犯罪现象。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立足于社会一般认知心理,从实质上审查是否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综合考虑社会公众接受度,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合理界限,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芜湖市某县政府、县民办中学校长戴某某、芜湖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三方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共同兴建中学新校区。2012年5月,该县民政局准予该中学成立登记。同年,戴某某将所有的股份以880万元对价有偿转让给李某某,其中504万元系李某某从中学账户中支出,后又全额补回。2012至2016年期间,该中学大额资金流转较多,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问题。后因案外第三人举报导致案发。2017年3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侦查,后此案因证据不足久侦不结,从而形成“挂案”。因案件久拖不决,李某某名下企业商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9月,李某某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请求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作为中学实际控制人的李某某,虽然在个人财产与学校资金使用上存在混同,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学校、投资人的利益未受到明显减损。后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中学尚欠李某某个人垫付的工程建设、日常开支等款项达8500余万元,个人财产损失较大,也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且该学校的建设,当地县政府并未划拨投资资金,仅有政策奖励和扶持,学校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本着罪刑法定,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0年1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挂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2年7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回访时了解到,该民办中学股权结构清晰确定且无债权债务纠纷,在李某某的管理决策下,办学质量逐年提升,2021年、2022年连续两届升学率位居全县初级中学第一。

【典型意义】

(一)坚持谦抑审慎司法理念。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罪与非罪不清的“症结”,检察机关应承担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依法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本案中,李某某虽客观上具备挪用资金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观故意性,也未实际侵犯到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法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充分体现了谦抑司法理念,有力有效帮助企业家顺利“脱困”。

(二)做到跟进监督不放松。对侦查机关长期悬而未决的涉民营企业“挂案”,不能一发《通知撤销案件书》了之,必须跟进监督,实时了解撤案进展,切实增强监督刚性。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在到期未回复情况下,检察长主动出面沟通协调,努力打通办案“堵点”,有效攻克了撤案监督“最后一公里”。

(三)依法监督助力民营企业脱困。帮助市场主体渡难关、增信心、促发展,本身就是稳经济、促增长,也是保护社会生产力。本案中,李某某持续投入数千万元自有资金兴办教育,对其采取立案侦查措施,既影响企业家的投资兴业热情,也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清理“挂案”,有利于企业家放下经济和思想包袱,积极投身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