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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日 | 保护水资源 检察“益”同行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世界水日


保护水资源 检察“益”同行

保护水资源

每年的3月22日是世界水日,旨在唤起公众对水资源的危机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因水而生,依水而兴,“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利用位于沿江之滨、集中管辖长江安徽铜陵至马鞍山段水域刑事案件等优势,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探索“专业化办案+刑事公益并行+推动综合治理”办案模式,持续培育“镜”卫皖江品牌,展现护卫八百里皖江的坚定决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珍惜水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更高期许和要求。芜湖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良性互动,筑牢水环境保护的“检察屏障”。


共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珍惜生命之源,养成节水、护水、爱水、惜水的良好习惯,绘就人水和谐的斑斓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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