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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检君说法】严防电信网络诈骗
时间:2024-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远程遥控能够综合生活中的各种场景,安全流畅地帮助人们实现需求。但同时,也让一些犯罪分子发现了可乘之机。管某通过尚某某等人在芜湖市鸠江区内大肆收购电话卡达40余张,帮助“上线”犯罪分子远程遥控手机,使用这些电话卡拨出了一通通诈骗电话……



基本案情

管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积极提供手机卡和手机帮助诈骗犯罪分子直接电话拔打诈骗电话连接被害人,致五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9万余元。期间,尚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将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情况下,指使他人收购电话卡40余张提供给管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3年8月11日,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等。当日,尚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


被告人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一种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形式。这种诈骗手法多样且隐蔽性强,往往通过精心设计的谎言和虚假承诺,诱使受害者放松警惕,进而窃取他们的财产和个人信息。许多骗局诸如游戏皮肤“陷阱”、红包返利“杀鱼盘”、“解除游戏沉迷”骗钱财、假明星发“假福利”、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诈骗等等,都需要我们提起防备心,果断向电信诈骗说“不”,才能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