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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检察院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法治讲座
时间:2023-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青春离不开校园,校园是承载无数青少年梦想的摇篮,校园欺凌却给它蒙上了一层阴影。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让青春不再蒙尘,12月21日下午,芜湖市关工委旗帜报告团繁昌分团成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芜未花开•春小苗”未检干警李靖靖,走进孙村中心小学为四十余名学生开展“法佑成长,少不蒙尘”预防校园欺凌专题法治讲座。



李靖靖围绕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危害、校园欺凌的代价以及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法,并现场开展互动问答。通过此次讲座,同学们对校园欺凌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深刻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同时学会不要做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和沉默者,要勇敢拒绝校园欺凌。


互动环节

讲座最后,李靖靖向同学们赠送了强制报告制度宣传海报,并送上预防欺凌口诀。

下一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好“春小苗”未检品牌的青春护航作用,切实履行职能,继续扩大宣传范围,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深度融合助力平安校园建设,为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春苗贴士】


作为学生,要保持镇定,拖延时间,寻找机会向他人求救,尽快逃离现场,事后及时告知老师、家长,理智解决问题,必要时要寻求法律的保护,牢记不做欺凌者,不当受害者,也不做附和者和冷眼旁观者。

作为家长,应多留意孩子的情绪变化和交友动态,在发现孩子出现情绪低落、身体受伤、厌学旷课、失眠惊恐等反常行为时,耐心询问、及时安抚。在了解真实情况之后配合老师、学校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帮助孩子走出被欺凌的阴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