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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时间:2023-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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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危害如此之大,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检察机关是如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基 本 案 情

2009年3月22日,朱某某以10%的月利率借款50000元给周某某,双方签订了由朱某某拟定的借款协议,协议记载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和做水产生意,若延迟履约按照250元每天支付赔偿金等诸多对周某某不利条款。并要求在借款当日支付第一期利息,且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之后,周某某按期支付利息十期,共计50000元。为进一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朱某某隐瞒了周某某按期支付利息的事实,将周某某、马某某(系周某某丈夫)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50000元本金及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的赔偿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支持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后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相应的执行款。


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获悉相关线索后,通过智慧检察监督平台进行检索,发现朱某某在法院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民间借贷纠纷,且借贷时间较短、诉请相同、事实证据相似,其可能为职业放贷人,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经调取相关刑事判决,朱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已被认定为“套路贷”,朱某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刑罚。隐瞒事实真相,利用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常用手法之一。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涉朱某某“套路贷”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该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执 行 监 督

检察机关民事监督领域覆盖审判执行全过程,为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延伸监督领域。因发现该法院已执行部分款项的事实。检察机关收到再审裁定后,围绕执行情况发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回转。该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说法


“套路贷”虚假诉讼类案件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比如原告在法院诉讼案件较多、诉讼类型单一,审理过程抗辩性少,甚至缺席审判等。上述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因处于被胁迫、诱骗的地位,不敢也不愿向有关机关反映,致使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检察机关从发现线索到核查线索,依职权受理系列案件,采取“建议再审+执行监督”的办案模式,强化惩治虚假诉讼力度。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主动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从精准打击、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对虚假诉讼实行全方位防控、全方位制裁、全链条打击,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切莫参与虚假诉讼,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发现线索或遇到困难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