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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成长,警惕隔空猥亵的“魔爪”
时间:2023-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普及,虽然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也因此滋生出多种依托互联网的违法犯罪。隔空猥亵,正是通过互联网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一种新类型犯罪。与传统猥亵通过身体接触不同,隔空猥亵的“魔爪”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极容易被家长和未成年人所忽视。

“隔空猥亵”指的是什么?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羞耻或者被威胁而无力反抗,但这都不构成不法分子口中狡辩的“自愿发生”。在我国,只要属于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隔空猥亵”有哪些行为表现?

易发场景:网络交友、网络招聘、网络游戏或亚文化圈等。

1.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被害人裸聊、传播隐私部位照片等,或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实施性侵。


2.通过冒充招聘人员,以招募童星、高工资高福利待遇等假借招聘之名,提出检查身体、检验表演能力等要求,诱骗未成年人发裸照或视频,甚至以提供成名机会为由,利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3.通过游戏或打入亚文化圈,诱骗未成年人进入游戏模拟情节,或约定线下进行“实践”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面对“隔空猥亵”,我们应该怎么做?

1.提升普法宣传力度: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2.注意隐私保护:提醒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交流时,不要轻易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图像,在使用社交软件时要注意关闭定位功能。


3.安全交友:未成年人线上交友时,在不完全清楚对方底细时,绝不能轻信对方花言巧语和利益引诱的信息,要主动提高自己辨别是非和防范侵害的综合能力。


4.勇于拒绝不良要求:网上交流时,必须坚决拒绝任何发送个人隐私、视频、照片等的要求。

以行动打击魔爪

用温暖呵护童心

下一步,繁昌区检察院将持续推动“春小苗”未检品牌建设,携手各方力量共同落实法治教育责任,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