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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湾沚检察:您身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时间:202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芜检君总结出市面上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套路,帮助大家合法维权,轻松避“坑”。努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不良商家的千层套路

No.1 捆绑销售过期食品


王大妈看见超市里某品牌火腿肠正在搞捆绑促销,买火腿时,特意查看了上面火腿肠的生产日期,离过期还有两个多月,下面那包的生产日期被胶带遮挡上了,看不清楚。回家后,王大妈发现绑在下面的火腿肠还有一两天就过期了,王大妈找到该超市要求退钱,超市工作人员却拒绝退货。


超市销售快过期的食品,不但没有明确提醒消费者,还以低价引诱,故意隐瞒、遮挡保质期,这些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No.2 虚假宣传



这种虚实参半的宣传、销售方式,是不良商家的常见套路之一,涉嫌违法。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切莫听信商家一面之词,冲动消费。


某些商业保险经营者,在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的不利因素,或在冗长复杂的合同中故意回避对产品关键信息的提示,通过半真半假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No.3 偷梁换柱

在购买组装、加工产品时,不良商家常常偷梁换柱、偷工减料,按高配置价格进行销售,却在组装的过程中,偷偷换上低配置的配件,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应当在收货时仔细检查,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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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消费欺诈


某些健身、美容机构经营者,只想赚一波“快钱”。大肆宣传,极力引导消费者办卡充值,背地里却做着卷款跑路的打算,是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进行预充值时,容易遇到不良商家不履约的情况,在预充值之前建议先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商家信用,签订合同时留心合同主体及收款账户,保留缴费凭据,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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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检察官提醒您:广大消费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维权途径要了解:

1、自行与商家协商解决。

2、到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请求调解。

3、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4、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投诉:http://www.cca.org.cn/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

在这里,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们,如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可以拨打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或访问网址www.12309.gov.cn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