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检察文化
【“芜未花开”法治“云课堂”】:防范“隔空”猥亵
时间:2020-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家长和同学们大家好

  这里是“芜未花开”法治“云课堂”的普法课

  今天我们讲课的主题是如何防范“隔空”猥亵行为

 

  相信同学们都知道背心裤衩遮盖的地方是隐私部位,别人不能碰也不能摸,但是触碰到身体的才是“色狼”吗?这其实是认识误区,性侵害可不是一定会有身体接触的,有些行为并没有身体接触却在本质上都是侵害性利益的行为,比如偷拍裸照、诱骗或威胁裸聊、经常以色情笑话挑逗、强迫观看色情影像等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9年6月,小悦(化名)所在的QQ群中,名为“婷儿”的人主动添加她为好友。“婷儿”自称是湖南某电影集团影视培训学校的副总经理洪某(女),并表示有机会推荐小悦出道当明星。年仅12岁的小悦本就怀揣童星梦,不疑有他,便按照“婷儿”的要求,把姓名、年龄、在读学校等基本信息都告诉了对方。

   眼看着鱼儿上钩,“婷儿”告诉小悦,导演对她很满意,但需要她拍摄一段有诱惑表情和声音的视频,在反复对视频的否定中,最终要求小悦不穿衣服拍摄,动作也越来越淫秽。虽然觉得这种视频不是很好,但觉得明星梦就在眼前,小悦还是按要求做了。

   经过一个月的研判,警方发现,所谓的婷儿并非女性,也不是什么导演,而是一名40岁的男性邹某。

  他长时间潜伏在粉丝群、童星群里,发现哪些小女孩表现出道的热情后,就会针对性地去添加她们的个人QQ。

  假借影视公司人员的身份,以推荐女童拍电影、出道做童星为诱饵,谎称需要做身体审核、敏感度测试、服从性测试,诱骗她们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寄语

  亲爱的同学们,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要轻易发布自己暴露的照片或视频,以免被不怀好意的人作为胁迫自己的武器,当遭到胁迫时,不要一味顺从对方,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勇敢地选择报警。作为家长,除了教育孩子友情、亲情、真诚待人之外,也有义务告诉孩子如何防止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