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周某驾驶机动车变道时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车主摔倒着地并当场身亡,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周某把车子还给哥哥,并跟哥哥交代了肇事后逃逸的事,哥哥劝嫌疑人自首,嫌疑人同意坐车跟随哥哥一起去自首。
在去自首的路上,哥哥刚好接到民警的电话,哥哥告知案发事实,并说已经和弟弟周某在去交警大队的路上,民警说不用来了,我们去嫌疑人家里,然后嫌疑人返回自己家里等待被抓获。这种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检察官评析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是在侦查机关尚未确定或发觉其系交通肇事的逃逸人的情况下自行投案,且是在投案途中接到民警电话,按照民警要求返回家中等待进一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且到案后,周某能够如实供述和认罪,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