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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抢回“自己的”东西就不是犯法?!
时间:2019-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将妻子的黄金项链抵押给某黄金珠宝店,随后曹某某打游戏机将钱输掉又在当天下午返回该黄金珠宝店内,想将其抵押的黄金项链卖给珠宝店。因价格未谈妥,又没钱将抵押的黄金项链赎回,曹某某担心回家后无法向其妻子交差,遂趁珠宝店老板不备,拿了放在桌上的黄金项链撒腿就跑,结果被路过群众拦下。 

  金项链本来就是自己的,现在抢回去,在曹某某看来无可厚非。然而他在逃跑中被群众拦下来,这时才意识到事情可能搞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曹某某将其黄金项链抵押给黄金珠宝店时,黄金项链的所有权虽仍归曹某某所有,但抵押限制了其处置、交易、变更的权利。黄金珠宝店在曹某某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抢回“自己的”东西虽为曹某某的一时冲动,但接下来其面临的将是法院的刑事审判及处罚。 

  芜检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因自己的一念之差,将自己推向万丈深渊,珍爱自由,远离犯罪。 

   刘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