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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特辑】女神的守护
时间:2019-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暖花开、清风作揖】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感谢女性同胞的辛勤付出,我们编辑了这期,让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守护你——女神。 

  历史长河里,女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值得我们尊重和敬佩。 

  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每年的38日被设立为“三八妇女节”,也叫国际劳动妇女节。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被制定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作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