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窗
刑事申诉指南
时间:2023-10-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所指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行使。
--芜湖市检察门户网站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