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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周】《民法典》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时间:2023-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阶段。那么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让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例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餐馆从事洗碗工作,自今年以来一直未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经催讨无果,张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对该餐馆向张某出具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欠条予以确认,遂判决某餐馆给付张某相应的劳动报酬。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张某为餐馆提供了相应的劳务,但未能获得劳动报酬,侵犯了张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讨薪未果的劳动者除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基本案情

小王是某超市的员工。该超市规定,所有员工下班后必须经保安搜查携带包袋后方可离开。小王第一天下班时,保安要求对其手提包进行检查,小王表示拒绝。后公司以小王违反超市制度、不服从安排为由,辞退了小王。
检察官说法

员工手提包属于其私人物品。未经其本人同意,强行搜查,系对自然人人身权的侵害。此外,国家有关机关基于特定事由可以检查,而其他单位未经法律授权都无权检查。可见,该超市制定的内部制度系无效,以该理由辞退小王亦是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雇佣钟点工小赵从事家务劳动。因家中有面窗户存在安全隐患,刘某未履行提醒小赵做好安全防护的义务。在擦拭窗户玻璃的过程中,小赵不小心从刘某家二楼窗台上摔落,造成手部、腿部骨折,花费三万余元治疗费。
检察官说法

小赵遭受损害,刘某要承担责任吗?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尽到一定的安全提醒义务,亦未采取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对此,镜小检提醒所有的劳动者在从事相对危险的工作时要注意自身安全,以免受到伤害。同时接受劳务方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尽到提醒义务,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