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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特辑】《妇女权益保障法》普法小课堂(二)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Happy Women’s Day

“她”是母亲、是妻子、是女儿,

“她”是你、是我、

是我们身边的千千万万。

在家庭里,

女性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孕育了我们的生命,

给了我们爱与呵护;

在职场中,

女性彰显出独有的风采与魅力,

她们是“女神”、是“战士”、

是“半边天”。

但她们也很脆弱,

需要我们的共同守护。



本期一同来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方面的亮点,特别是新增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



亮点6 向职场性别歧视“亮剑”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示了对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干预态度,对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全过程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全方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让女职工不再有“后顾之忧”。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亮点7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亮点8 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新婚夫妻不能适应身份上的转变,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手把手教大家经营婚姻之道,帮助“小白”友好度过新手期,不仅保护了婚姻中较为弱势的女性,更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全面性。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亮点9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亮点10 新增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救济手段,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动能更足、制度更完善。


当您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将会为您“保驾护航”。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芜湖检察将聚焦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爱心守护每一个“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