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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特辑】《妇女权益保障法》普法小课堂(一)
时间:2023-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Happy Women’s Day

草长莺飞 春风和煦

我们即将迎来第113个国际妇女节

在这个特殊的节日

检察官带领大家

一起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引导女性同胞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妇女能顶半边天”、“巾帼不让须眉”,无不体现了妇女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芜检君为您总结了十大亮点,下面就请您跟随我们进入第一期,一起get该法关于“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的亮点吧~

Women's Day


亮点1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妇女能否自主决定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回应。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2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此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除了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外,还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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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防止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4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严重,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更是如此,为了有效避免“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案件再度发生,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新闻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5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