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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政法优秀新闻获奖作品展播】这起危险物品肇事案庭审,四级人大代表到庭观摩
时间:2023-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挥政法优秀新闻作品的示范作用,鼓励、引导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讲好政法故事,传播政法声音,市委政法委和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选出了一批芜湖市2022年度政法优秀新闻作品。芜湖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评选工作,多篇检察新闻作品获奖。为进一步讲好芜湖检察好故事、唱响检察好声音,为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芜湖检察”公众号将陆续刊载检察机关相关获奖作品,以飨学习共勉,敬请关注。



网络类


三等奖

这起危险物品肇事案庭审

四级人大代表到庭观摩

——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护航安全生产


作者:汤恒明 李婷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推荐


“违规装载危险化学物品,在危险化学物品发生泄漏后违规进行操作抢修,造成船舱爆炸,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22年8月30日上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岳、周某根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凌梓出庭支持公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庭审确定为全省检察机关观摩庭。经检察机关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广播剧工作部主任吕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安徽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诸文军,芜湖市、镜湖区部分人大代表以及芜湖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镜湖区政协委员等在庭审现场观摩。


当天上午的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及相关活动。判决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违规装载、违规操作

发生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岳、周某根分别系“华某”船的船长、大副,2021年9月下旬,二人在利用“华某”船运输危险化学品己烷过程中,先是违规利用船舶污液舱装载己烷致使己烷渗漏,后又组织带领船员违规进入封闭舱,并在舱内违规使用作业工具进行补漏,致三名船员在舱内因爆炸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岳、周某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悔罪、主动投案,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两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量刑建议。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警示教育引起共鸣

“任何环节的不扎实、任何岗位的不牢靠,都可能酿成无法预料的安全事故。不管企业还是个人,切不可有‘安全给效益让路’的错误认识,一时麻痹大意、个人保护意识淡薄只会给个人、家庭、企业乃至公共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公诉人以案为鉴发表公诉意见,引起了在场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共鸣。


“安全生产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必须高度警惕;邀请代表观摩庭审是一次沉浸式体验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教育示范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广播剧工作部主任吕卉在庭后评议时深有感触地说道。


在当天上午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以图片、视频形式从定罪、量刑两方面,分六组出示全案证据,让被告人及旁听代表直观了解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此外,检察机关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阐述事故责任划分的事实、法律依据,取得了较好效果。


“我认罪认罚,这次是我安全意识欠缺,自己非常难过,对不起死去的战友,这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被告人刘某岳在最后陈述时就其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悲剧深刻忏悔。被告人周某根当庭落泪,悔不当初,并表示这是一次血的教训,有愧于在本次事故中失去生命的三名同事。


检察官精细办案

获得人大代表肯定

庭审结束后,被邀参加观摩的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全体检察官就公诉人的出庭表现进行了评议。评议会由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革明主持,大家一致认为,此次观摩庭案件选择好,水上通航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别于陆地,该案是推动航运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力切口;公诉人出庭表现好,讯问紧扣焦点,示证简洁高效,逻辑思维严密;庭审效果好,多媒体示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强化了庭审指控;此外,大家认为公诉人的证据罗列思维、提出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对于司法办案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并就本案不足之处提出了宝贵建议。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安全生产事故的庭审,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工作态度!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信赖和信心。”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充分肯定“观摩+评议”的活动模式,并认为此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体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果;张莉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共促长江大保护方面能动履职。


“观摩庭的形式好,增进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体现。”安徽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诸文军认为该案案件质量好、办案效率高,公诉人在庭上出色表现展现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他同时建议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溯源治理。


检察能动履职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此次观摩庭是安徽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生动体现,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吴贻伙在评议时对人大代表到场观摩,提出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同时对做好办案与宣传工作,案件的风险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等提出了建议。芜湖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丁必勇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省检察院的精心指导和各方的大力支持,以及公诉人的辛勤付出,并表示芜湖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护航安全生产。


据了解,此次观摩活动省检察院组织合肥、淮南等地10余名检察业务骨干参与观摩。省院第二检察部、省院宣传处以及芜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昊平等领导现场观摩、指导。此外,芜湖市、镜湖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在检察机关的邀请下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