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虎和大雄是高中同学,两人因小事发生了矛盾就相约打架。胖虎用微信通知好兄弟熊大来帮忙,熊大有事不能去但喊了熊二去助阵,并告诉熊二带上甩棍再喊两个人同去,防止吃亏。
大雄也不甘示弱,打电话给小叮当,让小叮当找人来帮忙,小叮当喊了五六个同学带上各色器械,即刻动身……”
经常关注芜湖检察“以案说法”栏目的朋友们肯定能轻松的猜出来这段开场白讲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辩解,“我自己没有参与打架,我只是因为帮朋友忙,帮他喊了几个人去。我怎么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还有“我没有拿器械,别人拿器械打架,怎么也说我持械聚众斗殴了呢?”
看来关于聚众斗殴罪芜检君不得不普及几个法律常识了:
1.聚集3人以上打群架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
2.和朋友组织、策划聚众斗殴,即使未到现场参与打架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3.自己没到打架现场,但邀请人参与打架,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4.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以持械斗殴论处。
(李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