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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八大亮点吸引眼球
时间:2018-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通过,经过五年时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并三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电子商务法有八大亮点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尹中卿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法的八个亮点。

 

——严格范围。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调整范围内。

 

——促进发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对促进发展、鼓励创新作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

 

——包容审慎。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法律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均衡保障。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协同监管。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监管要义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

 

——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

 

——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三方面凸显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

 

 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发布会上,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尹中卿表示,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这次通过,经过五年的时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作为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副组长,他五年来一直参与了起草、修改、审议工作。

 

尹中卿说,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呈现三个特点:

 

——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法律。2013年,根据全国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起草组。现在看来,如果不是我们财经委牵头,这部法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台。为什么?因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没有主管部门,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也都不是主管。在这种情况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来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具有优势。起草中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经过四次会议审议,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一部法律经过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少有的。在第一审结束之后,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第二审结束之后,再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三审之后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所以充分听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

 

——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草案在四次审议,特别是在前三次审议中进行广泛的修改,包括也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在修改中间,草案条文的修改比较频繁,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整个电子商务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较好地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关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很好地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尹中卿说。

 

消费者人身安全受侵害电商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最近发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电子商务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费者如受到人身损害,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杨合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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