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
需要英雄,
需要英雄精神,
崇尚英雄,捍卫英雄,
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但近年来侮辱调侃英烈的事情屡有发生,比如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以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与“作业本”互动,并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英烈的荣誉和尊严。
检察机关该如何
对侵害英烈权益的行为进行保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通知》要求:
1、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2、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延伸和拓展检察公益监督职能。
4、对于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市两级民行检察部门将认真贯彻实施好英烈保护法,强化职能宣传,积极摸排线索,以法律武器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让英烈精神融入血脉、常传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