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寻衅滋事二审抗诉一案。
今年2月9日,市检察院受理了芜湖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寻衅滋事抗诉一案。芜湖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芜湖县检察院认为对齐某某适用缓刑属法律适用错误。鉴于该案的疑难复杂,为了确保抗诉成功,并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员额内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芜湖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先明办理该案。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造成一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结果,芜湖县法院认定齐某某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有初犯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张先明副检察长承办案件后,查阅卷宗、讯问原审被告人后查明,芜湖县法院认定事实有多处错误:
一是认定齐某某构成初犯错误,齐某某在其明知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同案犯都被法院判处刑罚、公安机关要求其归案其拒不归案的情况下,继续实施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其属于初犯;
二是齐某某连续实施犯罪的行为,也能反映出其不具有悔罪表现,并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是两次寻衅滋事犯罪都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均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
四是齐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两起犯罪邀集数十人参加,其中不少是未成年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是齐某某只获得第二次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谅解,法院表述成取得了谅解,显然与事实不符。
同时,本案较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还有如下区别,即齐某某等人拉帮结派无端殴打他人,并且殴打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具备黑恶势力雏形的条件,如果对其适用缓刑,也有违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精神。
3月12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张先明副检察长就原审被告人和辩护人针对抗诉书的辩解一一做了反驳,从法律、政策层面进一步指出一审法院适用缓刑的错误之处。4月13日,本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芜湖市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的“紧紧围绕法律监督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工作要求,必将推动全市刑事抗诉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图文 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