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纠正,多名在押人员被计算错误的刑期被及时纠正。
案例一:“少算一天都不行”
在押人员张某因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6日,判决书中扣除的先行羁押时间为45天。但检察官通过审查判决书发现,在押人员张某被先行羁押两次,日期分别为 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0日和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6月17日,两次羁押日期共计71天,并非判决书中的45天。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少算了26天。
案例二:“多算一天更不行”
在押人员邢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12月24日,判决书中扣除的先行羁押时间为25天。但实际上,邢某某的先行羁押日期为 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9日,共19天。判决书中扣除的先行羁押时间计算错误,多算了6天,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也计算错误。
我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经审查都及时进行纠正。检察人员认为,刑罚执行是极其严肃的法律问题,执行多一天还是少一天都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还关系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