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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督查工作制度
时间:2016-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确保检令畅通,提高督查事项的办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检察机关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督查工作范围

1. 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2. 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3. 市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事项及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交办工作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   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院办公室是督查责任部门,负责本院的督查工作,对督

查事项进行分办、催办、协调、检查、反馈。办公室主任分管督查工作,并指定人员为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     督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1. 对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办理进行督查、催办、反馈;

2. 对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的办理进行督查、催办,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完成情况;

3. 对市院重点工作部署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催办、统计,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上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

四、     督查工作纪律

1. 各县区院、经开院及市院各内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及时办理督查事项,做到不流失、不误转,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2. 承办单位和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涉密内容的督查事项和材料要注意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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